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木水、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余木水,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0号A栋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胡湘勇(已故)。
代表人:胡永华,男,该公司股东。
代表人:余木水,男,该公司股东。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胡永华,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再审申请人余木水因与被申请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永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1民终13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余木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陈银发
审判员  张丽敏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毛盈超
书记员胡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