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200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苗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108L269252234。
经营者:雷小辉,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本院于审理期间保全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苗圃提供担保的担保人胡雪花、胡林华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XX号竹林XX室的房产;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胡雪花、胡林华名下共同所有的位于南昌市湾里区XX号竹林XX室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