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03执3090号
申请执行人:余木水,男,1978年9月13日生,汉族,南昌市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东,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0号A栋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68042Q。
法定代表人:胡湘勇(已故)。
代表人:胡永华,男,该公司股东。
被执行人:胡永华,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湾里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103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永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胡永华在银行存款5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章 辉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金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