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03执20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苗圃,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雷小辉,男,1988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胡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3民初3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6147.5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喻永旺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