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赣7101行初909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
委托代理人余良良,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606369。
委托代理人彭行群,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2011249688。
被告南昌市行政审批局,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1000145042690。
负责人宋亮生,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岩,该局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胡婧婷,该局市场登记处工作人员。
第三人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68042Q。
法定代表人余木水,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南昌市行政审批局工商变更登记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祁 雯
人民陪审员 林 海
人民陪审员 彭至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 助理 方宁馨
书 记 员 张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