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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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03民初8200号
原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抚生路60号A栋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7268042Q。
法定代表人:余木水,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址:南昌市湾里区。
原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将其控制的原告营业执照(壹正陆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依法返还给原告;2、判令被告将其控制的原告公司网银账户、U盾(贰个)依法返还给原告;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5日原告公司原股东胡湘勇、刘燕飞与被告、余木水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余木水通过受让原股东股权方式增持原告股权51%,并担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余木水持股51%,被告持股49%。后由于余木水与被告之前就公司经营产生矛盾,被告怠于履行变更登记义务,余木水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了一系列诉讼。至本案起诉时止,通过法院强制执行,余木水已是原告公司合法登记股东,持股51%,任公司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由于前任法定代表人胡湘勇(已故)系被告亲属,被告利用其身份优势一直长期霸占原告的营业执照、网银账户及U盾等重要证照拒不还至原告。2018年3月21日被告在经济晚报登报将原告法定代表人余木水所持有的公司公章、财务章作废,并重新刻制。2020年9月17日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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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法院强制执行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余木水后,为维护公司正常经营,余木水在经济晚报登报将被告掌控的公司公章、合同章、财务章作废,同时向南昌市行政审批局申请换领变更后的新营业执照及公章,但由于原告原营业执照正副本均被被告掌控,且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换领新政及公章事宜,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取得最新的营业执照及有效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导致原告业务全面停摆,公司陷入僵局,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于2021年9月2日向原告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其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审理,若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解散,本案证照返还之诉缺乏事实与法律基础。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已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解散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本案争议问题已涵盖在公司解散之诉中,原告无需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退回原告江西联合园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奇
审判员 涂克洪
审判员 付 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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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杨 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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