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71号
申请人:赣州滕青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YNWY7D,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科技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611556,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领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24833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大道**蔚蓝半岛****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赣州滕青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45万元人民币予以冻结,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6070000000185)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滕青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领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45万元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