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91财保71号之一
申请人:赣州滕青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35YNWY7D,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南侧科技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6834611556,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沙河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领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248333,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江北大道118号蔚蓝半岛A2栋1304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作出(2019)赣0791财保71号诉讼财产保全的裁定,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领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所有银行存款共计45万元人民币予以查封。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为此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的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恒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账号:28×××92)23万元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领航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银河支行(账号:28×××17)22万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