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与江西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1民初699号之一
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榆林路以西联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梅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汇惠,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昌东工业区东升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胡德亮,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龙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0124元减半收取5062元由原告中建商品混凝土江西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庆九
人民陪审员  张 英
人民陪审员  冷 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 员代  梦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