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1846号
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住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世纪阳光A区3-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38JDDJ7M。
法定代表人:赖燕萍。
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登峰大道西南侧紫金广场B栋202#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75881N。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与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6日立案。2022年6月8日原告以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撤回对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撤诉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负担。
审判员  曾一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