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执保57号
申请人:***,男,1973年6月7日生,汉族,江西宁都县人,住江西省宁都县。
被申请人: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登峰大道西南侧紫金广场B栋202#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75881N。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9450元或相应数额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6950312802022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9,45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申请费814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蔡永红
审判员  曾雪平
审判员  李振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符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