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0民初1201号
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住所赣州市宁都县梅江镇登峰大道世纪阳光A区3-5号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30MA38JDDJ7M。
法定代表人:赖燕萍。
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登峰大道西南侧紫金广场B栋202#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8475881N。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与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都县梅江镇亮阁门窗店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曾一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