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4618号
原告:***,男,1980年1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家州市宁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光珍,宁都县会同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玮珍,宁都县城郊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赞贤路东南侧登峰大道西南侧紫金广场B栋202#写字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700558475881N。
法定代表人:朱金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都县民政局,住所地:宁都县梅江镇梅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31014696336U。
法定代表人:王名珠,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凤,江西赣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江西龙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宁都县民政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124元,因撤诉而(实际)减半收取为4,062元,原告***已申请减免而退回。
审判员  张桂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廖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