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赣1129行初24号
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迎宾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7736351997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余干县海尔路1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9014790234M。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局分管领导,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宜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涂文选,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干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涂文选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以与第三人涂文选已就工伤赔偿事宜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龙胜(集团)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