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8民初17541号之一
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04.80元,减半收取计4,702.40元,财产保全费3,322.40元,均由原告上海合富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志毅
书记员 叶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