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奇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2民初2588号
原告:***,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钰,系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奇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194号院1幢3-6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MA452AHF8B。
法定代表人:杨宇扬,该公司经理。
第三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立新路48号1栋48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68542。
法定代表人:顾发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北京市中伦文德(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原告***诉被告河南奇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800000元及资金占有利息(资金占有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原告与第三人就“郑州市地铁三号线二七广场站装饰工程”及“国道348线湖北省巴东县黑沙沟隧道项目”达成口头资质借用协议,原告借用第三人名义承接上述两项目。为保证项目的全面履行,被告要求就项目履行支付履约保证金,后原告分别于2019年11月4日及11月7日经第三人指定向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发生的儿子顾鹏的账户转款履约保证金共计800000元。第三人也于收到转款当天向被告支付了两项目履约保证金。后因其他原因,该项目并未由原告实际施工,原告要求被告及第三人退还履约保证金,被告及第三人相互推诿,故原告向法院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案为合同纠纷,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被告系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所在地为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不在本院管辖范围之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张 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晓杨
书 记 员  胡怡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