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852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马庆明,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顾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功杰,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册,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正,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6.5元,减半收取2248元,保全费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桂华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闵 璐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