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852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夹江县。
委托代理人:马庆明,辽宁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
法定代表人:顾发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功杰,江西东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文武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卞册,辽宁松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正,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96.5元,减半收取2248元,保全费1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桂华
人民陪审员  张红艳
人民陪审员  张红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闵 璐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