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卢维国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12执保486号
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立新路48号1栋48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68542。
法定代表人:顾发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卢维国,男,1962年8月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被申请人:吴建中,男,1968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被申请人:***,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
原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卢维国、吴建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卢维国、吴建中、***的银行存款710,04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自愿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已作出(2021)赣0112民初6247号民事裁定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卢维国、吴建中、***的银行存款710,041.2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屈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汪振华
书 记 员 李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