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91民初10265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湖北省枣阳市,公民身份号码:×××4293。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辽宁宸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县。
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立新路48号1栋48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60768542。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喆,男,系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世纪路5-2号(2201-22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XU7DTXN。
负责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96年4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被告江西隆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大桥局集团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坤义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