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92执196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屈文军。
本院依据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9)赣019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6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628936.16元,截止2020年6月28日止,未执行1628936.1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姬军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