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92民初1206号
申请人: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世贸路**金久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xxxxxxxxxxxxxxxx2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住所地:江西南昌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五路**代码:9136xxxxxxxxxxxxxxxxx4G。
法定代表人:屈文军。
原告江西茂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江西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祺周五路99号的医药仓储与药品销售项目办公楼、仓库及传达室等建筑物,或冻结上述建筑物的折价、拍卖款项210万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1936010000000647)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引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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