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8民终10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居上坞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087258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江西金秋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遂川县人民法院(2020)赣0827民初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麒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万敏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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