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赣1103执1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被执行人: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居上坞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5838。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以(2021)赣1103执1102号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经本院强制执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铭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夏秀中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