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2民初2079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江县,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巴中市南江县沙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王洋居上坞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550872583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