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水县水南镇人民政府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花,江西荟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水县水南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罗学志。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水县。
第三人: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飞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568669516F。
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
原告***与被告吉水县水南镇人民政府、第三人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本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诉讼费后,原告***未交纳,亦未申请司法救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边志平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宇兵
书 记 员 周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