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妧、****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348号
申请执行人:**妧,女。
被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阮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03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先后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
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股权登记等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及房产登记,车辆、房产由本院多案查封并房产已全部抵押至银行,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本院另案对登记在****名下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1.6245万元,截至2020年10月29日已执行5.7354万元,未执行55.8891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宋宏宽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周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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