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803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803民初13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西能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于2020年5月9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被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股权登记、公积金、保险等财产均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0年10月2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8.07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10月29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18.07万元及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10月28日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线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勇
人民陪审员  孙小兰
人民陪审员  江三亮
二0二0年十月二十九
书记员周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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