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祝燕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15#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收入716505元及逾期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章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