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赣0121执8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河洲路398号,15#地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3年8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10月2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9)赣0121民初53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财产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没有存款、相关房产,车辆赣E×××××、赣E×××××已查封,但实际无法控制,处置不了。2020年5月14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炬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716505元,截至2020年5月26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71650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6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江西诺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章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黄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