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与邓某某,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3民初7588号
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
经营者:马某某,男,198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荣昌区昌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职务不详。
被告:邓某某,男,197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与被告江西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于2024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荣昌区某建筑工程机械租赁部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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