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3民终17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技术开发区大汉大道嘉鑫花苑1栋1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刘海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民,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西华中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陈真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明,江西保全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5年10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贡经开区沙河产业园国道园区段13号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嵩良。
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润宏分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0)湘1302民初2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湖南昌达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赞辉
审判员  魏正宇
审判员  谭 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岳潜
书记员易楚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