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电缆有限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3072号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开发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9443671X。
法定代表人:戴晓福,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于都县贡江镇渡江大道锦绣嘉园2栋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1799494848J。
责任人:刘茂君。
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贡经开区沙河产业园国道园区段13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54010A。
法定代表人:张嵩良。
申请人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峰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富达分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富达分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合计价值6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峰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润公司富达分公司、鹏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6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鹏润公司富达分公司、鹏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鑫峰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季 仲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