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鹏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康和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82财保779号 申请人: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C***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11598811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康和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泰康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662007068U。 责任人:***。 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经开区沙河产业园国道园区段13号2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99454010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群星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星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康和分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康和分公司)、***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公司)合计价值39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其公司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群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润康和分公司、鹏润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39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和分公司、鹏润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群星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