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2556号之一
原告:***,女,198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惟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下溪街道大坪居挂线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71169192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西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原告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置,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某某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罡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