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734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千禧苑****车库。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职务: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寻乌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增亮,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20)赣0734执671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寻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734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520500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64444元、保全费5000元及案件申请费65003元。本案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经履行0元,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仍有7520500元及本案案件受理费64444元、保全费5000元、案件申请费65003元义务未履行,本院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分别向房产、工商及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被执行人江西中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寻乌县地块的土地两处,现本院已依法对其查封,现未发现其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告知财产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将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谢金荣
审判员  罗云亮
审判员  钟燕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谢斌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