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诉赵彤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846号
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1652888XX。
法定代表人:游嘉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教育路58号天御湾小区2栋一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8908523X。
负责人:孙赣华。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尹韦,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2号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08388W。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友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赵彤彬,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与被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彤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邱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