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113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
原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原告:胡本吉,男,196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
上述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龙华,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茅店镇教育路58号天御湾小区2栋一楼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08908523X。
负责人:孙赣华。
被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厚德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1652888XX。
法定代表人:游嘉君,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尹韦,江西仁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新赣州大道1号中创国际城2号楼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08388W。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温友有,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本吉诉被告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赣州嘉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应交补充缴纳诉讼费18470元,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限原告在七日内补充缴纳诉讼费,原告***、***、胡本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补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70元,由原告***、***、胡本吉负担。
审 判 长 廖静卿
人民陪审员 谢彦萍
人民陪审员 李惠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罗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