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彤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5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叶坪路中创国际城****楼**。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彤彬,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彤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赣07民终1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称因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支付工程款,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甘霖
审判员  江都颖
审判员  吕淑瑾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邓嘉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