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执保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叶坪路中创国际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08388W。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彤彬,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彤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7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9423.19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8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