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1执保20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4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

委托代理人廖佛林,江西致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叶坪路中创国际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63808388W。

法定代表人袁德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赵彤彬,男,196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吉安市青原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彤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78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49423.19元。现因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西千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28×××7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288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赖远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