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1138号
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表人胡永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1499号朝阳花园6号楼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57280176XC。
负责人赵忠,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84700293D。
法定代表人:苗铁,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赵津,男,1974年7月8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赵忠,男,1968年10月19日生,汉族,天津市河北区人,现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S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80331694X。
法定代表人:赵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津、赵忠、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津、赵忠、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赵津、赵忠、天津市远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9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宇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黄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