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远某某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0502执15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表人胡永华。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人民西路1499号朝阳花园6号楼2202室,组织机构代码证××-X。
法定代表人赵忠。
被执行人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万柳村大街56号(绿领产业园)A2号楼10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684700293D。
法定代表人苗铁。
被执行人赵忠,男,196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被执行人赵津,男,1974年07月0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2021)赣0502民初42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赵忠、赵津、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下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忠、赵津、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衡水分公司、天津市远***建筑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方式调查,保全(2021)赣0502执保1138号案件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津所有的房屋一处,查封期限:2021年07月02日至2024年07月01日,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该房屋的转让、过户、抵押、变更等有关手续。因该房产为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应在上述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法院申请续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执行金额719161元,截至2022年6月27日已执行到位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6月27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军华
审判员  刘 贇
审判员  刘小文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钟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