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502执保335号
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李沧区***消防设备经销处,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沧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13600776303。
经营者:***。
被申请人:***,男,1975年1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沧区***消防设备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沧区***消防设备经销处、***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沧区***消防设备经销处、***在银行存款、有关单位收入34.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