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502民初6090号
原告: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下村工业基地1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6200280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6年5月18日生,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小洋,新余市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审理的原告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毛希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清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易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