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4民初295号之一
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65360250F
法定代表人:汪育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中亚盛世滨江写字楼310-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0171XR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且履行完毕,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405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470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合计8222.5元,由原告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魏运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  朱欢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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