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4民初295号
申请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黄埠镇上犹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4065360250F
法定代表人:汪育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昱,江西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中亚盛世滨江写字楼310-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0171XR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并提供了登记在上犹县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6896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登记在上犹县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名下的赣B6896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
申请费3520元,申请人赣州汇方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运常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朱欢欢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