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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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民终2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环城北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MA35PFJJOK。
法定代表人:龚进其,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启谋,江西东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中亚盛世滨江写字楼310-3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7610171XR。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江斌,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阅,江西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788号江信国际花园19号楼1007室(第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KDRR4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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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陈帅帅,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衢顺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衢顺公司在一审提交的2020年12月7日《抚州中心一期干挂石材结算》,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当庭陈述其对量认可,对量的价格不予认可,结合衢顺公司在一审答辩意见称:部分工程项目没有采用报价清单约定的25毫米光面霞红花岗岩,采用的是厚度22毫米荔枝面石材;部分区域(别墅1~23轴首层)没有采用石材,而是采用了真石漆;现场已施工石材线条造型与竣工图不符。衢顺公司改变了石材材质、石材厚度,但却按照原约定石材材质、单价计价。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对《抚州中心一期干挂石材结算》是不认可的。案涉合同约定衢顺公司向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提交工程结算报告、结算书,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在30天内核实。但是,双方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一定期限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因此,衢顺公司虽向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提供2020年12月7日《抚州中心一期干挂石材结算》,但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并未予以认可,其主张按照单方制作的结算表计算工程总价款没有法律依据。在双方对工程价款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工程价款应进行鉴定。
此外,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在二审中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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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保全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工作人员与衢顺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本院经审查认为,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要保全的证据并不存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故诚投公司抚州分公司的证据保全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对其该项申请不予准许。
综上,一审判决对于本案工程款数额基本事实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2021)赣10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江西诚投实业有限公司抚州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6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 琳
审判员 邹志伟
审判员 范 宣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华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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