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3民初774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春海,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明,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系原告女婿。
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街道景湖商务大厦A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管志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沿江南大道1599号中段东侧中亚盛世滨江写字楼310-321室。
法定代表人:周义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友仁,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置业有限公司、江西衢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73元,减半收取1208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8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贵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魏 僖
书 记 员 俞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