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民申18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姜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继,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吉如,浙江东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36号9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88040695。
法定代表人:虞鑫国,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饶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