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民终5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东大道479号17幢1-4、2-4、1-5、2-5、1-6、2-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L2AX0L。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坚,男,198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姜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因与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被上诉人黄坚、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黄坚、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27,736.04元。一审法院在***未增加诉讼请求的情况下,判决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向***赔付各项损失合计139,340.62元,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赔付非医保医疗费和鉴定费合计6,021.74元,属于超出诉讼请求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8)赣1102民初402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郑彬
审判员韩扬
审判员董有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