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民再14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2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23935109C。
法定代表人:姜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国继,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六尺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一审第三人: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中山东路36号9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7788040695。
法定代表人:虞鑫国,该公司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上饶市百淼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1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9年2月2日作出(2018)浙民申1834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过程中,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案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县惟义路116号“卡布基诺”108、109号房屋已经解除查封、处于可办理过户登记的状态为由,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饶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